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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作赎刑
发布时间:2022-03-02 16:49:58      点击次数:39      文章作者:
——虞舜时期刑法。用黄金抵罪。但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文献通考卷一百七十一上·刑考十上·赎刑》:“虞舜,金作赎刑(金,黄金。误而入刑,出金以赎罪)。《周官》,职金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於司((给治兵及工直也。货,泉贝也。罚,赎也。《书》曰“金作赎刑”是也)。”据《尚书·虞书舜典》:象以典刑,流宥(yòu)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shěng)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jí)鲧(gǔn)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二十有八载,帝乃殂(cú)落。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明帝改士民罚金之坐,除妇人加笞之制。集解马融曰:“金,黄金也。意善功恶,使出金赎罪,坐不戒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