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稳定
发布时间:2022-03-02 16:49:37 点击次数:39 文章作者:
——金融稳定是指一种状态,即是一个国家的整个金融体系不出现大的波动,金融作为资金媒介的功能得以有效发挥,金融业本身也能保持稳定、有序、协调发展,但并不是说任何金融机构都不会倒闭。世界银行的研究表明,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共有93个国家先后爆发117起系统性银行危机,还有45个国家发生了51起局部性银行危机。促进金融稳定日益成为各国中央银行的核心职能。而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金融体系面临巨大的挑战和新的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已经成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是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保障。“金融稳定”一词,目前在我国的理论、实务界尚无严格的定义。西方国家的学者对此也无统一、准确的理解和概括,较多地是从“金融不稳定”、“金融脆弱”等方面来展开对金融稳定及其重要性的分析。欧洲中央银行有关金融稳定的定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表述为:金融稳定是指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市场基础设施运行良好,抵御各种冲击而不会降低储蓄向投资转化效率的一种状态。美国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S·米什金认为,金融稳定缘于建立在稳固的基础上、能有效提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机会而不会产生大的动荡的金融体系。国际清算银行前任总经理安德鲁•克罗克特(Andrew Crockett)认为,金融稳定可包括:(1)金融体系中关键性的金融机构保持稳定,因为公众有充分信心认为这些机构能履行合同义务而无需干预或外部支持;(2)关键性的市场保持稳定,因为经济主体能以反映市场基本因素的价格进行交易,并且该价格在基本面没有变化时短期内不会大幅波动。金融稳定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动态的概念,它反映的是一种金融运行的状态,体现了资源配置不断优化的要求,服务于金融发展的根本目标。具体而言,金融稳定具有以下内涵:一是金融稳定具有全局性。二是金融稳定具有动态性。三是金融稳定具有效益性。四是金融稳定具有综合性。金融稳定问题的重要判断有三个:一是价格稳定是金融稳定的重要条件。二是银行稳定是金融稳定的核心。三是金融稳定是金融安全的基础。金融稳定的基本制度框架。中央银行履行金融稳定的职责能否顺利实施和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制度框架的确立及良好执行。按照西方经济学家切纳德等人的观点,一国的金融体系要较好地发挥功能,适宜的宏观经济环境、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体制与健全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必不可少的。上述三项因素已被西方学界视为构成金融稳定的“三根主要支柱”。金融稳定的政策工具:国际上认为,金融稳定的政策工具主要有四类:一是相对独立的政策工具,包括监测支付结算系统、宏观审慎分析、紧急流动性援助、危机协调管理四种手段;二是借助货币政策工具来稳定金融体系,包括货币信贷政策、短期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和信息交流与窗口指导;三是运用金融监管手段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包括审慎管制与审慎监管;四是运用风险补偿制度来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从我国当前金融稳定制度建设的现状看,这四类金融稳定政策工具都亟待建立健全和协调发展。目前,世界上对于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还存在争论。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设计与运行不当的风险补偿机制还有可能诱发“道德风险”问题,进一步加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下,投资者应当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隐性的政府担保或全额的风险补偿机制下,金融机构可能涉足过度风险,存款人可能很少或根本没有动力监督和约束金融机构的过度投机行为,从而引发高的道德风险。过去,在中国,政府作为国有银行的“最后担保人”,事实上承担着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的义务。国有银行依赖政府的隐性担保,存在着过度涉足高风险、高收益领域的内在动机。一旦出现支付危机,则将风险转嫁给政府。现在,我们从隐性的政府担保到探索建立有限赔付的风险补偿机制,将有利于克服这一道德风险。此外,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财政负担较重、公共资金不足,央行应当“花钱买机制”,与其他部门共同建立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以降低系统性的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