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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02 16:58:39      点击次数:101      文章作者:
——金融市场淘汰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是金融发展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也是金融稳定和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尚处在探索实践阶段,现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尚存在诸多的空白和缺陷,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运行性法律机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问题严重、濒临破产倒闭的金融机构随即出现,而我国目前尚无系统的、可操作性强的处理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范,因此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问题,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运行性法律机制,已成为关系到我国金融业稳定发展的重要现实问题。退出途径主要包括:金融机构解散、金融机构撤销或关闭、金融机构购并、金融机构破产等。我国迄今已有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案例,市场退出的方式一般有解散、被撤销(关闭)和破产。这三种方式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已有所体现。比如《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的三种终止方式是“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保险法》第84条至第90条专门规定了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问题。此外,2001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金融机构的撤销程序专门进行了规定。但是,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制度是在经济体制转轨背景下通过个案实践而摸索形成的初步框架,是被动形成的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法律机制仍然存在明显的缺陷。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系统健全的市场退出法律依据;二是金融监管当局的定位职责不明确,且缺乏风险预警和危机处理的配套机制;三是金融立法偏重于对金融监管双方权利义务的界定,而忽略了对违规者法律责任的追究;四是现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有关法律的适用性较差。此外,国外一些行之有效的处理危机的法律措施,目前还没有在我国的金融法律中参照使用。由于缺乏完整的、明确的法律体系作保障,使得处理危机金融机构时随意性较大,不能做到公开、公平地处理,并极易引起公众猜疑,造成不必要的震荡。同样,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什么情况下应该实施救助,什么情况下应该破产都难以认定,从而延误了处理的时间,造成更大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