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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酎金律》
发布时间:2022-03-02 16:57:32      点击次数:73      文章作者:
——汉朝皇帝通过宗祭饮酎方式向诸侯王税外征收黄金的一种法规。汉武帝是汉朝第七位皇帝,汉武帝当政之后,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对政治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从而完善了国家制度。汉景帝平定七国之乱后,诸侯王国问题基本解决,但是诸侯王的势力依然存在,再次成为半独立状态的割据势力。武帝即位以后,决心彻底解决诸侯王分封、内乱不止的问题。元朔二年(前127),善于“揣摩圣意”的主父偃向汉武帝进献“推恩”之策:“愿陛下令诸侯得推恩分子弟,以地侯之。彼人人喜得所愿,上以德施,实分其国,不削而稍弱矣。”武帝接受主父偃的建议,颁行“推恩令”。仅从元朔二年至六年(前127-123),封侯的数目就多达121人;元鼎至武帝末年(前116-前87),又有44人封侯,甚至一日之内竟有24人同时封侯。此外,对有罪的诸侯王,则削夺其封国。仅元鼎五年(前112),武帝以酎金不合规定为理由,就削夺了106个人的爵位。这种“恩”、“威”并施的政策,基本上解决了汉初以来长期未得到解决的诸侯王势力的问题。汉武帝以后,虽然诸侯王国继续存在,但是作为一种政治势力,它已经失去汉初原有的活力了。汉武帝是在承接文景之治海内富庶、国力强盛之坚实基础上大展自己文治武功之鸿图的。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汉武帝首先从刑事立法上维护专制集权与封建政权。我们知道,刘邦攻进秦都咸阳以后,向秦民宣布“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杀人、伤人、盗是三种罪。杀人者死就是杀“偿命,伤人和盗窃要看伤人轻重,盗窃多少,根据不同情节来抵罪。这个约法是刘邦针对秦朝法网太密,不得人心而发的权宜之计,以此取得人心,以便得到秦民的支持。汉朝建立后,由于秦朝的苛政和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休养生息,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汉初的几位皇帝从当时的社会现状来考虑,都“好黄帝,老子言”,“读《老子》,尊其术”。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颁布了许多减轻农民负担和减轻刑罚的法令。汉朝制定的第一部法典是《九章律》。《九章律》是由丞相萧何在秦律六篇(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篇(户律、兴律、厩律),共九篇,所以叫“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的主要法典,也是汉律的代称。随后,叔孙通又制定《傍章律》十八篇,主要是关于宫廷礼仪方面的法律。这些政策实行的结果,生产得到很大发展,人民生活得以改善。史书上说出现了“衣食滋殖,刑罚用稀”的稳定、繁荣景象。汉武帝时期及其以后的立法指导思想发生了变化,这一时期,是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立法指导思想的中心是“德主刑辅”。这时,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封建政权得到巩固,但是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国的势力却逐渐强大,景帝时期发生了“吴楚七国之乱”,为了维护和巩固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显然不适用了。这时,汉武帝“诏举贤良方正”对策,汉代大儒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他认为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首先要有统一的思想,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他总结秦朝“专任刑罚”的教训,他认为“专任刑罚”只能“惩恶”,而不能“劝善”,不是治本的办法,要想治本,必须行“仁义”,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刑罚。把两者结合起来,实行“德主刑辅”,“大德而小刑”,刚柔相济,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董仲舒的建议,基本上为汉武帝采纳。自此以后,儒家思想取得“国家意识”的合法身份,并对后世封建社会的立法产生深远影响。在这个思想指导下,汉武帝制定了(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主要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赵禹)《朝律》六篇,主要是关于朝见皇帝的法律。后来,又制定《左官律》、《酎金律》和《沈命法》。汉朝以右为上,以左为下。所谓《左官律》是指中央的官未经批准而擅自到诸侯国做官,是对抗中央的行为,便构成左官罪,犯此罪者处死刑。《沈命法》是专门针对执行皇帝的命令不积极的官员制定的。这个法规颁布的目的,是强制官吏对农民的反抗活动要及时逮捕和镇压。根据该法,如果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者发觉了而未全部捕获,郡守以下皆处死。高庙酎酒祭祖活动早在汉武帝的爷爷汉文帝时期就已形成,汉武帝执政之后把这一活动法制化,形成《酎酒律》,酎金之制由此产生。这一法律规定,皇帝每年八月在首都长安高祖庙举行祭祖饮酎献金活动。酎是一种美酒,酎亦称双套酒,是经过两次以至多次复酿的醇酒。《汉书·景帝纪》元年诏:“高庙酎。《注》引张晏: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曰酎。酎之言纯也。”《礼记·月令》:“(孟夏之月)天子饮酎,用礼乐。”郑玄注:“酎之言醇也,谓重酿之酒也。”颜师古注:“酎,三重酿醇酒也。”金是指黄金。祭祖饮酎时,各诸侯王、列侯全都参加,在饮酎的同时贡献黄金以助祭。贡献黄金的数量和质量不是随意和弹性的,而是强制性的。各诸侯国要按所属封国范围内人口户数均摊,每千人出贡金四两,五百人以上不足千人的按千人计。能否按法律要求贡献黄金是考验一个诸侯王、列侯对皇祖和朝廷忠诚度的重要标志。汉《酎金律》规定“金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诸侯献酎金时,皇帝亲临受金。朝廷同时派人检查贡金的成色和重量。具体验收酎;的是少府。少府是负责皇帝奉养之官。西汉时田租、口赋等收入归大司农,即国家财政收入;而山海池泽之税等称为禁钱,属于皇帝宫廷的收入。少府就是专管皇帝帝室财政的机构。另外,它还兼管皇帝的秘书、膳食等事务。少府职司范围较广,属官甚多,设令、丞者达二十余官。到了东汉,少府的职能、机构都发生很多变化。光武帝将少府收取山泽陂池之税的权限转移到大司农,少府权限大大缩小,仅设太医、太官、守宫、上林苑四令、丞,成为经营皇帝服御诸物和宝货珍膳的一种机构。从此国家财政与帝室财政混一不分。酎金收支的监督审计权在御史中丞,检查和掌握酎金标准的官员是计相,分别由丞相和御史大夫(相当于今中央纪监首长)共同主持。酎金是皇帝祭祀宗庙的一项专用财政收入。汉武帝建立了一套比较严密的监察审计系统,它包括刺史制度及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丞相司直制度。其职能之一就是对酎金活动进行监督审计。汉代曾监察审计出不少大案,其中在官场震动最大的案子要算汉武帝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的酎金案,这次酎金不如法者有一百零六名列侯被夺去了爵位,丞相赵周也以知情不举的罪名下狱,后被迫自杀。此后,也时见坐酎金失律免侯的记载。《史记卷二十·年表第八·建元以来侯者》124人中,有7人因坐酎金遭国除、国绝。《史记卷二十一·年表第九·建元以来诸侯国王子侯者》162人中,因坐酎金遭国除的57人。尽管人们对酎金案有各种评说,但普遍的观点认为,酎金的举动收到了一石四鸟的效果,一是惩罚了那些贪生怕死之徒,因为元鼎五年列侯无人响应号召从军赴南越,这使汉武帝很不高兴。二是借献酎金不足,而对诸侯王及列侯势力进行的一次集中打击,以削弱其势力。三是通过酎金筹集到了相当数量的黄金和贡品。四是苛重的惩罚不仅使王公贵族为之噤若寒蝉,而且更使朝野的精神为之大振,以至于依法办事成了全国上下一时之风尚。这不能不说是酎金案的一大积极意义。汉代除了向人民征收财产税、消费税,并通过专卖取得收入外,还让地方贡献特产和献纳酎金。贡献,是指各诸侯王、郡国把他们本地生产的特产,定期或不定期地贡纳给帝王。贡献数量,由各诸侯、封君自定。但除了重灾之年经特许免贡外,每年都要贡献。在九真、交趾、日南等南方诸地有食邑者,可以犀角、玳瑁、象牙、翡翠等代替黄金。酎金,从原则上说,不具有税的性质,但其数量却不少,这为充实国库、加强国力产生重大影响,也为汉武帝在军事上反击匈奴奠定了物质经济基础。汉武帝一生的业绩中,武功占有极大的比例。汉武帝在位54年,由他领导抗御匈奴的战争,竟持续了43年,大小战役达15次之多,关键性的最大战役有3次。其用兵少则数万,多则30万人,军费动辄数10亿,军功赏赐黄金一次达数10万斤。汉武帝的征伐扩大了中国的疆域。自此以后,历代的疆域虽有局部的变化,但大体上是汉武帝时期对外扩张之后的范围,因而奠定了现代中国版图的基础;增强了中华民族共同建设祖国的力量。随着疆域的扩大,汉族以外的各族人民,更多地加入了中华大家庭,共同创造祖国的经济与文化,推动了祖国历史的发展;开发了国内外的交通。经过武帝的对外扩张,开展了今新疆及西南一带的交通以及中国与中亚、南洋、欧洲、日本等地的陆路和海路交通,丰富了中国人民的地理知识,扩大了国内外人民的活动范围,使各国及各族人民之间的往来日益密切,从而大大促进了中外文化经济交流,推动了中国、亚洲以至欧洲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但连年过度征伐和穷奢极欲大兴土木修建上林苑,六次泰山封禅活动,寻求长生不老药等举动,对国力损耗很大,杂税、贡金加上连年劳民兴役,加重了人民的负担。他即位之初,本来“人给家足”,府藏皆满,但连续征战之后,变成“海内虚耗”。也许这都是应该付出的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