赎死金
发布时间:2022-03-02 16:57:26 点击次数:117 文章作者:
——死罪及徒刑的赎金。司马迁《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胶西王刘端议治淮南王及其部属谋反事,谓“其非吏,他赎死金二斤八两”。此盖因战国齐法,赎死罪,二斤八两。”《汉书·贾捐之传》:“尚帝女夷安公主,隆虑主病困,以金千斤钱千万为昭平君豫赎死罪,上许之。”《太平御览》卷六五一《刑法十七·收赎》条引《晋律》曰:“诸应收赎者,皆月入中绢一疋,老小女人半之。又曰赎死金二斤也。”沈家本先生的相应解释是:“收赎专就年刑言,月入绢一匹,五岁刑得月六十,入绢六十匹;四岁刑……入绢四十八匹;……三岁刑……入绢三十六匹;二岁刑……入绢二十四匹。后来梁律实本于此。赎死罪金二斤,梁亦同也。”南北朝的死罪以及徒刑的赎金,都是以晋制为本的。至于赎金的金、绢比率,《梁律》中有“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疋”的条文,那么梁代绢一匹相当于金二两。孔颖达《尚书正义》:“汉及后魏赎罪皆用黄金,后魏以金难得,合金一两收绢十匹”。北周如果赎杖十之刑,则以金一两或中绢一匹,若死罪则以金二斤或绢一百匹,大体金一两相当于绢一到三匹。三者相差悬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