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金
发布时间:2022-03-02 16:57:20 点击次数:84 文章作者:
——离休后国家给予的生活费用。离休是中国特有的制度。离休干部的基本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不变。根据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达到离职修养年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改为离休。劳人老[1982]10号文件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的;建国前在敌战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