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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布律》
发布时间:2022-03-02 16:56:40      点击次数:92      文章作者:
——秦代的货币法律。《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律》、《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之一,秦朝的《金布律》是目前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货币立法。秦律规定,秦朝的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在三种法定货币中,黄金贵重,为上币,使用不广,多用于大额支付;铜钱为下币,便于携带,使用最广;布帛笨重,不便携带,使用不广。秦朝严禁民间铸钱。三种流通货币之间有一定的折合比例。铜钱十一,折合为一布。《金布律》规定:要在出售的商品上系上标有价格的标签,如果价格不到一钱的小件商品可以不标价。明码标价对商业活动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同时,为了防止出售人从中贪污,《关市律》规定:出卖人要当着买主的面将出售商品的钱放入一种盛钱的小空瓶里,这种瓶因入口很小,所以可入而不容易取出。否则就要“赀一甲”。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