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的金牌制度
发布时间:2022-03-02 16:54:43 点击次数:84 文章作者:
——明代是西北地区茶马互市空前繁荣的时期。原因有二:一是明朝为了抵御蒙古,迫切需要从西北地区获得大量战马;二是受当时内地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民族贸易在西北地区也相应有所活跃,而茶马互市则是这里进行民族贸易的最主要的内容之一。明代西北地区茶马互市与以前有比较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其是与当时军事防御相配套的一种带有政治谋略的经济政策。明代初年,政府在哈蜜以东,嘉峪关以西,青海湖、柴达木盆地一带建立了安定、曲先、阿端、罕东、沙州、赤斤、哈蜜等关西地区七卫,以对游牧于这里的蒙古、撒里畏兀儿等民族进行统治。明廷对西北各族实施政治统治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利用少数民族生活必需品茶叶作为对其控制的手段,与此同时,内地所需要的马匹,也主要由西北地区的少数民族提供。有明一代,西北地区的茶马互市空前繁荣,系茶马互市的黄金时代。明朝把茶法和马政视为军国要政,故加强了对茶马贸易的管理。严厉取缔民间贸易,任何个人不许染指茶马贸易,王公贵族也不例外。明朝前期措施得力,一度堵塞了私茶出境漏洞。明朝中后期吏治腐败,中央权力削弱,各种形式的私茶贩运盛行,官方主持的茶马贸易衰落,日益兴盛的民间茶马贸易成为各族贸易往来的主流。明代的茶马互市机构较以前更加完备,设置了官营茶马互市的专门机构――茶马司,以管理内地与西北各族之间茶马互市的进行。早在明太祖朱元璋时,当全国的战争还没有结束隋代形势下,鉴于对马匹需求数量巨大和迫切,便多次派员到盛产马匹的西北藏区或购买或用实物进行交换马匹。洪武八年(1375),内使赵成携带丝织品和巴茶到河州进行易马活动,明代官员易马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前来交易马匹的少数民族络绎不绝,就连贵德一带的藏族,也长途跋涉前来进行交易。明王朝的易马活动可谓旗开得胜。明朝紧接着由户部以60万锭的巨额款项,在西北的茶马互市的重要据点西宁、河州和岷州等地买马达7000匹。洪武二十五年(1392),又以30万斤茶叶的代价,换取10,300余匹马匹。明王朝一开始的这几宗马匹贸易的规模非常大,说明西北地区的游牧民族对于茶马互市或马匹交易的积极性比较高。随着明朝对西北各地统治的巩固,开始将茶马互市逐渐确定为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就曾经设置河州、西宁、甘州诸茶马司,以作为明王朝在西北地区获取战马的主要场所。茶马司的设置在后来的历史中多有变化,但至万历年间有河、洮、岷、甘、西宁、庄浪等六茶马司,其中河州、洮州、甘州、西宁四茶马司设置时间最长,终明之世没有多大变化。明代茶马互市制度的比较完善,主要表现在朱元璋洪武(1368-1398)年间实行了金牌制度:制金牌信符,命曹国公杨景隆赉入番,与诸蕃要约,篆文上曰“皇帝圣旨”,左曰“合当差发”,右曰“不信者斩”。凡四十一面:洮州火把藏思囊日等族,牌四面,纳马三千五十匹;河州必里卫西番二十九族,牌二十一面,纳马七千七百五匹;西守曲先、阿端、罕东四卫,巴哇、申中、申藏等族,牌十六面,纳马三千五十匹。下号金牌降诸番,上号藏内府以为契,三岁一遣官合符。其通道有二:一出河州,一出碉门,运茶五十余万斤,获马万三千八百匹。金牌制的实行,使中央政府有效地控制了西北地区的茶马互市,这既是当时民族经济发展的结果,也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发展的必然结果。在当时,金牌具有法律作用,任何个人是不允许染指茶马贸易的,民间贸易在严厉取缔之列:“私茶出境者斩,关隘不觉察者处以极刑”。明初的这种规定得到了严格执行,对舞弊走私者严惩不贷,即使对王公贵族也不例外。如驸马欧阳伦,就因茶叶走私而被朱元璋在兰州黄河处被处以死刑。为了保证茶马互市的顺利进行,明初设检察官以巡理茶事,这种被定期派遣的京官于行茶之地监督征课,严缉私贩,就是所谓的巡茶制度,“岁遣行人等官巡视”就指此。一开始每年“三月至九月,月遣行人四员,巡视河州临洮、碉门、黎雅。半年以内,遣二十四员,往来旁午”。后来改为“三月一遣”。明宪宗专遣御史“巡理茶事”。成化三年(1467),明政府遣御史“巡茶陕西,番人不乐御史,马至日少,乃取回御史,仍遣行人,且令按察司巡察。已而巡察不专,兵部言其害,乃复遣御史,岁一更,著为令”。甘肃及兰州地区,是明王朝禁止茶叶走私的重要防线之一,自正统十四年(1449)始,“每岁遣行人一人,巡查潼关以西至甘州等处私茶”。这一监察制度客观上使朝廷对“私茶”出境屡禁不止的现象有一定的遏制,对官吏在茶马互市过程中的徇私舞弊以及侵占牧场等枉法行为有所限制,从制度和稽查方面保证了政府对于马匹的获得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禁止民间正常的民族贸易,是不利于茶马互市正常发展的。明成祖朱元璋十分重视茶政,他在谕蜀王椿时说:“夫物之至薄而用之则重者,茶是也”。“茶、马,国之要政。都御史杨一清言:“戎人得茶,不能为害,中国得马,足为我利。至我朝纳马,谓之差发,彼欲亦遂。前代曰互市,曰交易,大不相侔;且金城以西绵亘数千里,以马为科差,以茶为酬价,使之远夷皆臣民,不敢背叛,如不得茶,则病且死,以是羁縻,实贤于数万甲兵矣,此制西番以控北夷之上策也。”由此可以看出,明代以茶易马的主要目的,并非如宋代备马以战,而是借以实现对各少数民族的有效控制,达到“以茶奴番”的政治目的。在具体制度上,明朝一改宋制,于1393年(洪武二十年)正式推行金牌信符制度,“它虽然保留以茶易马的经济关系,但己不是平等自由商品交换关系。在政治上它是皇帝对臣民的‘差发’,‘不信者斩’,具有强制性。在经济上它是国家征调臣民马匹,并确定其征调数量和偿付的价格,具有以马代赋的性质”。“在茶马比价上,采取贱马贵茶的政策,通过官方法定茶马比价,强制藏族人民接受不等价交换。”到永乐时,金牌制度停止施行。到了嘉靖年间,明廷又力图恢复旧制,变通采取颁发“勘合”之制,但已名存实亡。明廷只得另辟蹊径,开始实行接引收税、招商经营的引岸制度。引岸制度一直沿袭到民国时期。参见“宋朝的金牌制度”。实际上,严刑峻法并没有也不可能真正禁止民间正常的民族贸易的进行,到永乐初年已经是“茶禁亦稍弛多私出境”。同时,明王朝对民间茶马互市采取了默许的态度。从此以后,茶禁时紧时松,无一定制。弘治三年(1490),明廷接受御史李鸾的建议,允许西宁、河州和临洮3茶马司招集商人运茶,只是规定每位商人运茶不得超过3000斤,而官府收缴其中的40%,剩余部分则允许商人自由出售。这实际上是承认了民间民族贸易的合法化,茶马互市中的“民市”也就名正言顺地有了一席之地。明王朝为了垄断茶马互市可谓殚精竭虑,各种措施之严密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但是随着历史形势的发展变化,官府主持茶马互市还是衰落了。明朝中叶以后,日益兴盛的民间茶马贸易,成为各族贸易往来的主流。明代西北地区的茶马互市确实收到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且为清代西北地区茶马互市的繁荣打下了坚实基础。参见“宋朝的金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