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基金
发布时间:2022-03-02 16:54:06 点击次数:96 文章作者: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的(23日由大会主席、总干事荻原彻、勒内·马厄签字)《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共38条)》第十五条下设立的一项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财务条例》的规定,此项基金应构成一项信托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包括:(1)本公约缔约国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2)下列方面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和遗赠:(i) 其他国家;(ii)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系统的其他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或其他政府问组织;(iii) 公共或私立机构或个人;(3)基金款项所得利息;(4)募捐的资金和为本基金组织的活动的所得收入;(5)世界遗产委员会拟订的基金条例所认可的所有其他资金。对基金的捐款和向委员会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援助只能用于委员会限定的目的。委员会可接受仅用于某个计划或项目的捐款,但以委员会业已决定实施该计划或项目为条件,对基金的捐款不得带有政治条件。 第十六条规定:在不影响任何自愿补充捐款的情况下;本公约缔约国每两年定期向世界遗产基金纳款,本公约缔约国大会应在联合因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届会期间开会确定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一个统一的纳款额百分比,缔约国大会关于此问题的决定,需由未作本条第2段中所述声明的、出席及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多数通过。本公约缔约国的义务纳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对联合因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正常预藏纳就的百分之一。第十七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应考虑或鼓励设立旨在为保护本公约第1和2条中所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募捐的国家、公共及私立基金会或协会。第十八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国应对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赞助下为世界遗产基金所组织的国际募款运动给予援助。它们应为第15条第3段中提及的机构为此目的所进行的募款活动提供便利。被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将成为世界级的名胜,可接受“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由有关单位组织游客进行游览。由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能够得到世界的关注与保护,提高知名度并能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国都积极申报“世界遗产”。世界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狭义的世界遗产包括“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四类。广义概念,根据形态和性质,世界遗产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记忆遗产、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了第十七届会议,会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中国于1985年12月12日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99 年10月29日,中国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中国于1986年开始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遗产项目。自1987年至2008年7月,中国先后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已达37处,其中文化遗产25处、自然遗产7处、自然与文化遗产4处、文化景观1处,数量居世界第三位。此外还有列入“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4处,列入《世界记忆遗产名录》的世界记忆遗产4处。